沧州孔子学会章程

第一章  总则

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:沧州孔子学会,英文名称 Cangzhou Confucius Institute 英文缩写:CZCI

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:沧州孔子学会是由沧州市辖区内孔子思想文化的研究者、爱好者自愿结成学术性、地方性、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
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: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团结集聚社会各界文化人才, 紧紧围绕我市经济、政治、文化和社会发展的目标,促进孔子文化的学习研究和传播交流,以传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为己任,以开展国学教育为核心。尊孔子,继承和弘扬儒家文化;敬历史,认同和传播中华文化精神;重修养,提升境界,培育品质;明人伦,爱人乐群,携手共建全面小康社会。

第四条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
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沧州市文广新局、社团登记机关沧州市行政审批局、社团管理机关沧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路金鼎大厦1109室。

第二章  业务范围

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:

  • 组织孔子思想研究、交流活动,举办学术论坛、讲座、培训和考察等;
  • 发展弘扬孔子文化,组织相关纪念活动;
  • 建设教育基地,组织文化宣讲团,让孔子思想深入基层,倡导大众诵读经典;
  • 编辑并出版沧州孔子学会期刊和学术性资料;
  • 维护会员正当权益,为会员提供科研课题、学术方向咨询,教育和鼓励会员加强自身修养;
  • 承接政府和其他机构委托或授权的相关活动。

第三章  会员

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: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

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拥护本团体的章程;

(二)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;

(三)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。

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(一)由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;

(二)经秘书处初审,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
(三)秘书处颁发会员证。
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本团体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参加本团体的活动;

(三)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;

(四)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执行本团体的决议;

(二)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;

(三)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;

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

(五)向本团体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
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,视为自动退会。

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以及其他违法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
第十四条 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,会员大会的职权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四)决定终止事宜;
(五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 2/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
第十八条  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
(三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
(四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
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
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
(八)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。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、 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

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、政治素质好;

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弘扬中华传统文化,传承孔子思想;

(三) 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;
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
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(六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。

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、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
第二十六条 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五年。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,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大会2/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、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
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。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
第二十八条 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;

(二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三)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
第二十九条 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
(四)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
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:

(一)会费;

(二)捐赠;

(三)政府资助;
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(五)利息;
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
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
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、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。

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三十九条 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。

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,经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同意,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
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
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、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第八章 附则

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8年12月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。

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作者 hbczci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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